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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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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8291號

解釋日期 96 年 02 月 16 日聲請人 戴○宏等4人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6 年 02 月 16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00次會議
聲請人
戴○宏等4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拋棄繼承事件,認前非訟事件處理法第一百十條(現行非訟事件處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違反憲法第二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拋棄繼承事件,認前非訟事件處理法第一百十條(現行非訟事件處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違反憲法第二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未於聲請書敘明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列事項,經本院大法官命以大法官書記處通知定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依本院大法官第一○一六次會議議決,應不受理。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不合程式,經本院大法官命以大法官書記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日處大二字第 0950027759 號函通知於文到十日內補正,已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迄今逾期已久,未為補正,依首開說明,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00次會議

聲請人

戴○宏等4人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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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308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