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其他請求事件,認政府應作為而不作為,違反中華民國憲法第九章規定及本院釋字第六三二號解釋,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未於聲請書敘明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列事項,經本院大法官命以大法官書記處通知定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依本院大法官第一○一六次會議議決,應不受理。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不合程式,經本院大法官命以大法官書記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三日處台大二字第○九八○○○二七六三號書函通知於文到十日內補正合於程式之聲請書,該函已於同年二月五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聲請人於收受本院通知後,雖分別於同年二月六日、六月二日及六月三日函復本院,惟查其內容,仍非提出合於程式之聲請書,依首揭說明,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44次會議
聲請人
林○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