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643號
- 公布日期
- 100 年 12 月 0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82次會議
- 聲請人
- 劉金安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強制執行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執字第三七五四○號拆屋還地強制執行事件及同院九十六年度執字第三一八四七號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未依執行名義(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四年度重上字第四五六號民事判決,以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三四九號和解筆錄)所載執行標的實施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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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強制執行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執字第三七五四○號拆屋還地強制執行事件及同院九十六年度執字第三一八四七號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未依執行名義(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四年度重上字第四五六號民事判決,以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三四九號和解筆錄)所載執行標的實施強制執行程序,就執行標的之範圍為何,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強制執行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執字第三七五四○號拆屋還地強制執行事件及同院九十六年度執字第三一八四七號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未依執行名義(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四年度重上字第四五六號民事判決,以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三四九號和解筆錄)所載執行標的實施強制執行程序,就執行標的之範圍為何,聲請統一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統一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七六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再行聲請,其聲請意旨仍非指摘不同系統審判機關(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就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之情形,不符聲請統一解釋之要件。是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82次會議
聲請人
劉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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