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4645號
- 公布日期
- 82 年 12 月 3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992次會議
- 聲請人
- 王道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王道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四十九年台上字第三○七號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原聲請案仍請依法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王道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四十九年台上字第三○七號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原聲請案仍請依法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以最高法院四十九年台上字第三○七號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以確定終局裁判,並非適用該判例為判決之基礎,因而決議不受理。茲聲請人仍以該判例確為終局確定裁判所適用等情,再請解釋。查本件確定終局裁判係本於其確信之見解,認為聲明參與分配,亦屬強制執行之程序,而適用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五款規定,為裁判之依據,僅謂上述判例之見解與其判決之論斷意旨相同,即難謂上開確定終局裁判所持之見解,係因適用該判例之故。聲請人就此尚有誤會,其再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992次會議
聲請人
王道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