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730號
- 公布日期
- 104 年 12 月 1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37次會議
- 聲請人
- 許麗珠即全港商行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自由貿易港區之船員日用品供應業者可否供應停靠非自由貿易港區碼頭船舶之適法性疑義,認交通部及財政部見解不一,聲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自由貿易港區之船員日用品供應業者可否供應停靠非自由貿易港區碼頭船舶之適法性疑義,認交通部及財政部見解不一,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未於聲請書敘明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列事項,經本院大法官命以大法官書記處通知定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依本院大法官第一○一六次會議議決,應不受理。
(二)本件聲請人因自由貿易港區之船員日用品供應業者可否供應停靠非自由貿易港區碼頭船舶之適法性疑義,認交通部及財政部見解不一,聲請統一解釋。查聲請人聲請統一解釋不合法定程式,經本院大法官命以本院大法官書記處中華民國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處大二字第一○四○○二八七七五號函通知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算十日內補正合於程式之聲請書,該函已於同年月二十七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迄今逾期已久,未為補正,依首開說明,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37次會議
聲請人
許麗珠即全港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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