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314號
- 公布日期
- 100 年 05 月 2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73次會議
- 聲請人
- 李武雄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請求冤獄賠償,認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九十九年度台覆字第五三號及第二三七號覆審決定,所適用之冤獄賠償法第二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有違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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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請求冤獄賠償,認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九十九年度台覆字第五三號及第二三七號覆審決定,所適用之冤獄賠償法第二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有違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請求冤獄賠償,認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九十九年度台覆字第五三號及第二三七號覆審決定,所適用之冤獄賠償法第二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有違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略以:1.司法院釋字第四八七號解釋認冤獄賠償法第二條第二款有關行為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不得請求賠償部分,應不予適用,惟該法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修法時,未遵循前揭解釋意旨不適用該款規定,僅增加「情節重大」一語,然而所謂情節重大語意不明,仍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明確性原則,並侵害人民受憲法第二十四條及第八條規定保障之權利。2.依冤獄賠償法第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其應向最高法院提起冤獄賠償之請求,與司法院釋字第四四二號解釋揭諸保障人民審級利益之意旨不符等語。查聲請人所陳,僅係泛泛爭執冤獄賠償法第二條第二款及第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與本院解釋意旨有違,並未具體指摘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73次會議
聲請人
李武雄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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