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7年度憲二字第394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02 月 22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89次會議
- 聲請人
- 謝和翰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與相對人臺中市政府間臺中市攤販集中區設置管理自治條例及再審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再字第18號裁定、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413號、第1917號、107年度裁字第313號及第881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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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與相對人臺中市政府間臺中市攤販集中區設置管理自治條例及再審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再字第18號裁定、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413號、第1917號、107年度裁字第313號及第881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中市政府間臺中市攤販集中區設置管理自治條例及再審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再字第18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413號、第1917號、107年度裁字第313號及第881號裁定(下合稱確定終局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對系爭裁定依法得提起抗告卻未提起,未盡審級救濟程序,故系爭裁定非屬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先予陳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裁定認臺中市政府訂定臺中市攤販集中區設置管理自治條例,非屬行政處分,聲請人不得提起訴訟,已違反本院釋字第185號及第466號解釋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確定終局裁定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89次會議
聲請人
謝和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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