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10年度統二字第2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07 月 16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0122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19次會議
- 聲請人
- 楊茲煥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妨害名譽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442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310條與司法院釋字第509號、第793號解釋意旨相歧,聲請統一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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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妨害名譽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442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310條與司法院釋字第509號、第793號解釋意旨相歧,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妨害名譽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442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310條與司法院釋字第509號、第793號解釋意旨相歧,聲請統一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於臉書個人頁面發表文章,經檢察官起訴,嗣經確定終局判決適用刑法第310條有罪判決確定;聲請人認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刑法第310條之見解,未採用聲請人所提出之論證忽視關鍵證據,不符合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毀謗罪之刑責相繩。」之意旨,並忽視司法院釋字第793號解釋意旨所述之歷史環境條件,認該確定終局判決係邏輯悖論之認定而聲請統一解釋等語。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並非指摘不同審判系統法院(例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就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有所歧異。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0122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9次會議
聲請人
楊茲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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