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734號
- 公布日期
- 99 年 05 月 2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58次會議
- 聲請人
- 吳○玲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再審,認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抗字第八○一號刑事裁定,適用司法院釋字第四○○號解釋意旨、市區道路條例第四條規定、行政院七十四年五月二十三日台七四內九四二○號函及臺灣省政府住都局八十一年二月十九日八一住都道字第○八八三九號函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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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再審,認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抗字第八○一號刑事裁定,適用司法院釋字第四○○號解釋意旨、市區道路條例第四條規定、行政院七十四年五月二十三日台七四內九四二○號函及臺灣省政府住都局八十一年二月十九日八一住都道字第○八八三九號函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八九四號判決適用相同法律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再審,認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抗字第八○一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適用司法院釋字第四○○號解釋意旨、市區道路條例第四條規定、行政院七十四年五月二十三日台七四內九四二○號函及臺灣省政府住都局八十一年二月十九日八一住都道字第○八八三九號函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八九四號判決適用相同法律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核其所陳,係在爭執系爭道路非屬本院釋字第四○○號所謂之既成道路,確定終局裁定適用法律有所違誤,並與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適用上開法律規定及函釋而就既成道路所形成之見解有異云云。惟查確定終局裁定係以原裁定認聲請人所提證據無足動搖原確定判決,並非新證據而駁回再審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為由,駁回聲請人之抗告,並未適用聲請人所指之本院釋字第四○○號解釋、上開法律規定及函釋,且查上開函釋亦未經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八九四號判決所適用,自不生確定終局裁定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令所表示見解發生歧異之問題。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58次會議
聲請人
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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