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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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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憲二字第387號

解釋日期 109 年 12 月 31 日聲請人 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9 年 12 月 31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37474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2次會議
聲請人
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聲請變更法人登記聲明異議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非抗字第21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內政部審查內政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17點第1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聲請變更法人登記聲明異議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非抗字第21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內政部審查內政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17點第1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變更法人登記聲明異議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非抗字第21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內政部審查內政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17點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依民法第42條第2項之規定,法人經主管機關撤銷許可或命令解散者,主管機關應同時通知法院。且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92條第4項之規定,對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於停辦期限屆滿仍未改善或違反法令情節重大者,僅係「得」予解散。惟系爭規定逕行規定財團法人經撤銷、廢止許可者,「應」即依民法及非訟事件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解散及清算終結登記,已牴觸前開民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法人生存權及財產權之保障及法律優位原則等語。

(三)核其所陳,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37474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2次會議

聲請人

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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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755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