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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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134號
- 公布日期
- 102 年 03 月 0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02次會議
- 聲請人
- 葉0美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三九六八號及一0一年度裁字第一0六七號裁定,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沙小字第八五一號、第八五三號、第九八五號民事判決及九十六年度小上字第八六號民事裁定,關於主管機關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成立准予備查之函文是否為行政處分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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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三九六八號及一0一年度裁字第一0六七號裁定,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沙小字第八五一號、第八五三號、第九八五號民事判決及九十六年度小上字第八六號民事裁定,關於主管機關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成立准予備查之函文是否為行政處分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且其聲請,應於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三九六八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一)及一0一年度裁字第一0六七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二),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沙小字第八五一號、第八五三號、第九八五號民事判決及九十六年度小上字第八六號民事裁定,關於主管機關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成立准予備查之函文是否為行政處分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沙小字第九八五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小上字第八六號民事裁定以上訴不合法為由從程序上予以駁回,是應以上開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裁定一、二關於主管機關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成立准予備查之函文認定為行政處分,與前揭民事裁判之見解矛盾云云。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之確定終局裁判,依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惟查,1、上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沙小字第八五一號民事判決並未經依法提起上訴,另上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沙小字第八五三號民事判決曾經提起上訴,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小上字第三三號民事判決以無理由駁回確定在案,是上開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民事判決均非確定終局判決,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統一解釋;2、確定終局裁定一係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四日確定,並於同年月二十七日送達聲請人,而聲請人遲至一0一年八月十五日始向本院聲請統一解釋,顯已逾判決確定後三個月之法定期限;3、其餘部分,核屬對於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二與確定終局判決究係適用何項法令規定所表示之見解有異。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2次會議
聲請人
葉0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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