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4404號
- 公布日期
- 82 年 06 月 0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976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南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最高法院八十年度台上字第九○四號刑事判決與該院二十六年渝上字第八九二號判例所表示之見解互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最高法院八十年度台上字第九○四號刑事判決與該院二十六年渝上字第八九二號判例所表示之見解互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以其自訴楊勝雄圖利罪一案,最高法院八十年度台上字第九○四號刑事判決認為其非犯罪之被害人為由諭知不受理有違憲之嫌,迭次聲請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認與聲請要件不合,不受理在案。茲聲請人復以該確定終局判決與該院二十六年渝上字第八九三號判例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惟上開判決與判例均係同一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976次會議
聲請人
陳南誯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