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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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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憲二字第7號

解釋日期 108 年 04 月 12 日聲請人 莊智琅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8 年 04 月 12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8 年 04 月12 日 院台大二字第1080009841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1次會議
聲請人
莊智琅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聲明異議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聲字第394號及107年度聲字第1145號刑事裁定,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及一事不再理原則,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聲明異議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聲字第394號及107年度聲字第1145號刑事裁定,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及一事不再理原則,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明異議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下簡稱高雄高分院)104年度聲字第394號(下稱系爭裁定一)及107年度聲字第1145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及一事不再理原則,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既受有高雄高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111號刑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20年,高雄高分院卻又以系爭裁定一更定其刑,做出歧異之裁定,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及一事不再理原則,有違憲疑義等語。

(三)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本件聲請人雖曾就系爭裁定一關於更定其刑之裁定聲明異議,經系爭裁定二以該裁定並非聲明異議之對象駁回,惟聲請人就系爭裁定一、二均未提出抗告,系爭裁定一、二非屬確定終局裁判,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8 年 04 月12 日 院台大二字第1080009841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1次會議

聲請人

莊智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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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761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