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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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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679號

解釋日期 109 年 06 月 19 日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松股法官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9 年 06 月 19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7644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7次會議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松股法官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審理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刑補重字第1號刑事補償聲請重審案件,就應適用之刑事補償法第22條、第39條第1項規定認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審理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刑補重字第1號刑事補償聲請重審案件,就應適用之刑事補償法第22條、第39條第1項規定認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案。

決議

(一)各級法院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系爭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所謂「先決問題」,係指審理原因案件之法院,確信系爭法律違憲,顯然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影響者而言;所謂「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係指聲請法院應於聲請書內詳敘其對系爭違憲法律之闡釋,以及據以審查之憲法規範意涵之說明,並基於以上見解,提出其確信系爭法律違反該憲法規範之論證,且其論證客觀上無明顯錯誤者,始足當之。本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第590號解釋闡釋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因審理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刑補重字第1號刑事補償聲請重審案件(下稱系爭案件),就應適用之刑事補償法第22條(下稱系爭規定一)及第39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二)規定認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一僅以金錢賠償為標準而誤認冤獄賠償與民事賠償相近,而未採行刑事訴訟法之再審制度原則無期間限制,及系爭規定二溯及適用之聲請重審法定期間2年限制,係對刑事補償得聲請重審之差別待遇,均屬制度層面應為相同處理卻為差別待遇之情形。又系爭規定二未考量符合該規定之受害人長期身處囹圄,對於法律變更乃至立法者加設期間限制規定之查悉能力,恐與生活在牢獄監所外之一般人有別,一律以法律施行日起2年內作為受害人聲請刑事補償之期限,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16條保障人民享有合理之訴訟救濟機制等語。

(三)惟查,系爭規定一並非審理系爭案件所應適用之法律,尚不得據以聲請解釋。其餘聲請意旨所陳,主要在爭執聲請重審法定期間相關規定立法政策之妥當性,尚難認已就系爭規定二牴觸何等憲法規範以及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詳加闡釋與論證,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是本件聲請,不符本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解釋所定法官聲請解釋要件,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7644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7次會議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松股法官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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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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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027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