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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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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憲二字第324號

解釋日期 108 年 09 月 27 日聲請人 彭鈺龍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8 年 09 月 27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迴避
許宗力大法官
聲請人
彭鈺龍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法官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118號裁定、司法院訴願審議委員會106年訴字第56、58號訴願決定書、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106年7月19日院台廳少家二字第1060017935號函及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06年7月18日廳行二字第1060018767號函有牴觸憲法…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法官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118號裁定、司法院訴願審議委員會106年訴字第56、58號訴願決定書、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106年7月19日院台廳少家二字第1060017935號函及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06年7月18日廳行二字第1060018767號函有牴觸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疑義;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七股向聲請人徵收裁判費,牴觸憲法第15條保障財產權之意旨,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法官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118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司法院訴願審議委員會106年訴字第56、58號訴願決定書(下併稱系爭訴願決定)、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106年7月19日院台廳少家二字第1060017935號函(下稱系爭函一)及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06年7月18日廳行二字第1060018767號函(下稱系爭函二)有牴觸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疑義;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七股向聲請人徵收裁判費,牴觸憲法第15條保障財產權之意旨,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82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認其訴訟案件之歷審承審法官涉有法官法第30條第2項第5款或第7款情事陳請本院進行法官評鑑,惟系爭函一及二分別答復聲請人所述內容並非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逕行不付法官個案評鑑,為逾越權限、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牴觸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聲請人對系爭函一及二不服,先後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經系爭訴願決定不受理,並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41號裁定駁回其訴,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及聲請法官迴避,遭確定終局裁定以無理由駁回,聲請人認系爭函一及二、系爭訴願決定及確定終局裁定均侵害其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七股違反本院頒布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逕向聲請人徵收裁判費,侵害憲法第15條保障聲請人之財產權等語。查系爭函一及二、系爭訴願決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其餘聲請意旨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一法律或命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又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迴避

許宗力大法官

聲請人

彭鈺龍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憲法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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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237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