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713號
- 公布日期
- 99 年 06 月 0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59次會議
- 聲請人
- 廖○財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賭博案件,聲請冤獄賠償,認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九十八年度台覆字第五一二號覆審決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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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賭博案件,聲請冤獄賠償,認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九十八年度台覆字第五一二號覆審決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賭博案件,聲請冤獄賠償,認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九十八年度台覆字第五一二號覆審決定(下稱確定終局決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其聲請意旨略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未依法就上開賭博案件為減刑之裁判,乃竟違法發布通緝,已違反憲法對人民人身自由之保障,則其請求冤獄賠償應可不受中華民國四十八年六月十一日制定公布之冤獄賠償法第十一條所規定二年法定期間之限制。是確定終局決定駁回其覆審之聲請違反憲法第八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等語。查其所陳,僅係就本院冤獄賠償法庭認事用法之當否而爭執,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決定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59次會議
聲請人
廖○財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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