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4434號
- 公布日期
- 82 年 06 月 0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976次會議
- 聲請人
- 新發影業有限公司代表人李培桂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二二九○號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有牴觸憲法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二二九○號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有牴觸憲法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指摘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二二九○號判決適用七十四年七月十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等規定違反不溯既往、信賴保護、既得權之保護、禁止權利濫用及誠信等原則,屬於適用法規有無錯誤之問題,既非對各該規定本身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976次會議
聲請人
新發影業有限公司代表人李培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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