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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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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795號

解釋日期 107 年 10 月 05 日聲請人 林廣達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7 年 10 月 05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82次會議
聲請人
林廣達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認司法院大法官第1463次會議,對於聲請人聲請統一解釋案(會台字第13271號)所為之不受理決議,所適用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第2項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矚上字第1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認司法院大法官第1463次會議,對於聲請人聲請統一解釋案(會台字第13271號)所為之不受理決議,所適用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第2項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矚上字第1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另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矚上字第1號刑事判決,與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609號判決,就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所表示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且其聲請,應於裁判確定3個月內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認司法院大法官第1463次會議,對於聲請人聲請統一解釋案(會台字第13271號)所為之不受理決議(下稱系爭不受理決議),所適用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矚上字第1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另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矚上字第1號刑事判決,與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609號判決(下稱最高行政法院確定終局判決),就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所表示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查聲請人曾就前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507號刑事判決,以其未提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而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該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次查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聲請統一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46次及第1463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合先敘明。

(三)茲復聲請解釋,本次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規定一限制人民聲請大法官統一解釋須於裁判確定後3個月內為之,違反憲法第78條之授權精神,且同時違反憲法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確定終局判決違反憲法第22條之保障等語。2、確定終局判決認違反系爭規定二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為有效,僅係得撤銷,而最高行政法院確定終局判決則認違反系爭規定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為自始無效,應予統一解釋等語。

(四)惟查,1、關於聲請憲法解釋部分:(1)本院大法官審理解釋案件所為程序上不受理之決議,無聲明不服或聲請再審之規定,且系爭不受理決議並非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2)聲請人所陳僅係爭執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如何牴觸憲法第22條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亦非得為聲請解釋憲法之客體。2、關於聲請統一解釋部分:本件聲請已逾越統一解釋應於裁判確定後3個月內提出聲請之法定期限,且確定終局判決乃認聲請人因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獲得利益,所犯為圖利罪既遂,不因事後土地所有權經塗銷登記而使既遂行為變為未遂,並非適用系爭規定二而與最高行政法院確定終局判決有見解歧異之情形。是本件聲請,均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7條第1項第2款、第2項規定不合,依各該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82次會議

聲請人

林廣達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憲法第22條憲法第7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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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567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