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違反律師法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233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律師法第127條第1項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侵害其訴訟權,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律師法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233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律師法第127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侵害其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中小企業內之法律從業人員基於公司負責人之指示或請求而為其處理私人或其家族訴訟案件並收取酬勞者,所在多有,且通常因僱傭關係之實際壓力難以拒絕,可知系爭規定與社會現實不符。再者,違反系爭規定之犯罪黑數極高,因違反系爭規定而被起訴者數量極低,此現象極不合理,故系爭規定應參照公務員得拒絕上級違法命令之相關規定增訂阻卻違法事由,以及增訂中小企業法務人員得辦理負責人私人法律案件之明確規定。如此方符合刑法謙抑思想,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等語。 (三)核其所陳,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372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1次會議
聲請人
許克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