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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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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憲二字第458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01 月 29 日聲請人 呂志平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01 月 29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2938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3次會議
聲請人
呂志平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修正、同年7月15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關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等新制,未能溯及既往適用於修正前判刑確定者,有牴觸憲法第7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修正、同年7月15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關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等新制,未能溯及既往適用於修正前判刑確定者,有牴觸憲法第7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修正、同年7月15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關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等新制,未能溯及既往適用於修正前判刑確定者,有牴觸憲法第7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身患毒癮屬病患性,僅因較早查獲且因認罪協商未持續訴訟,致未能適用新制(查聲請人所稱「3年內未受觀察勒戒處分」,應指該條例第20條第3項等規定),有違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等語。惟查本件聲請人並未依法提起訴訟以獲致確定終局裁判,尚不得逕向本院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2938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3次會議

聲請人

呂志平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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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623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