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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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憲二字第381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05 月 07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1297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17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桂蕊等39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房屋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416號判決,所適用之臺北市政府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府財稅字第10330000500號公告修訂之臺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第2點後段、第15點第1項、第2項及增訂之臺北市35層以下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表(103年7月起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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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房屋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416號判決,所適用之臺北市政府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府財稅字第10330000500號公告修訂之臺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第2點後段、第15點第1項、第2項及增訂之臺北市35層以下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表(103年7月起適用),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及第19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房屋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416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臺北市政府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府財稅字第10330000500號公告修訂之臺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第2點後段(下稱系爭規定一)、第15點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二)、第2項(下稱系爭規定三)及增訂之臺北市35層以下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表(103年7月起適用)(下稱系爭新構造標準單價表),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及第19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
(三)聲請意旨略謂:1、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其並未以不動產評價委員會就房屋建造完成日所評定之標準,核計房屋現值,惟系爭規定一卻規定,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表之適用,依使用執照核發日認定,且系爭新構造標準單價表適用於103年7月1日起取得使用執照之房屋,均係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2、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調整前已取得建築執照之房屋所有人及買受人,僅對於起造或購買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已評定之房屋構造標準單價有所預見,自應依斯時之房屋構造標準單價核計房屋現值,系爭規定一及系爭新構造標準單價表以房屋使用執照核發時點於103年7月1日前或後,決定所應適用之房屋構造標準單價,不但違反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且顯係以與房屋建造材料等造價及實質負稅能力無關事項,決定所應適用之房屋構造標準單價,違反不當連結禁止原則、量能課稅原則及租稅平等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財產權之意旨有違。3、(1)系爭規定二所列判斷高級住宅之8款特徵:「獨棟建築」、「外觀豪華」、「地段絕佳」、「景觀甚好」、「每層戶少」、「戶戶車位」、「保全嚴密」、「管理週全」,依該規定之文義、目的觀之,皆過於空泛而難以理解、操作,並易流於個人主觀評價而難有客觀標準,致一般受規範者難以預見個案事實是否屬於其所欲規範之對象,且亦無從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2)系爭規定二及三係行政規則,依系爭規定二認定為高級住宅者,依系爭規定三應再按地段率加成核計其房屋構造標準單價,實已涉及核計房屋稅稅基之房屋現值,增加其房屋現值及應納之房屋稅額,顯與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有違。(3)系爭規定三按與房屋構造無關之地段率加成核計,不僅違反不當連結禁止原則,恣意提高高級住宅之房屋稅稅額,形成以高級住宅與否作為稅捐負擔之差別待遇,而評定房屋標準價格時乘以兩次地段率,造成重複評價地段率,並致房屋構造標準單價及房屋現值恐偏離甚至高於造價,亦牴觸憲法第7條租稅平等原則及量能課稅原則等語。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至三及系爭新構造標準單價表於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1297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7次會議
聲請人
陳桂蕊等3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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