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327號
- 公布日期
- 100 年 06 月 2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76次會議
- 聲請人
- 鄭銘浤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自訴偽造文書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四一七四號刑事判決,以法無明文之「補充判決」為由而駁回聲請人之上訴,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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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自訴偽造文書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四一七四號刑事判決,以法無明文之「補充判決」為由而駁回聲請人之上訴,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自訴偽造文書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四一七四號刑事判決,以法無明文之「補充判決」為由而駁回聲請人之上訴,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四九次、第一三五六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函知在案。茲復以同一事由再行聲請解釋,仍未具體指摘上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而法院判決適用法令所表示之見解是否違憲,非屬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76次會議
聲請人
鄭銘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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