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5412號
- 公布日期
- 85 年 05 月 2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049次會議
- 聲請人
- 黃文潭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裁字第一三九九號裁定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裁字第一三九九號裁定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聲請人因任用事件,為行政法院裁定認其係屬人事行政範圍,乃主管機關對於公務員本於特別權力關係所為之處分,而為駁回,認有違憲之疑義。核其所陳,並未具體指出其憲法上所保障之何項權利遭受不法侵害,僅就事實認定問題為爭執,而未指摘對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本身有何違憲之處,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不予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49次會議
聲請人
黃文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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