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7919號
- 公布日期
- 95 年 01 月 27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79次會議
- 聲請人
- 曾○榮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勞簡上字第一六號、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四二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法律權與平等原則之本旨,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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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勞簡上字第一六號、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四二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法律權與平等原則之本旨,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勞簡上字第一六號、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四二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所保障之工作權與平等原則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多次聲請解釋,迭經本院大法官以其不符聲請要件議決不受理(第一二四五次、第一二五一次、第一二五六次、第一二六九次會議)並予函知在案,茲復以同一事由再行聲請,仍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而未具體指摘該等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未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予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79次會議
聲請人
曾○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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