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 分鐘讀完・全文 452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會台字第4908號

解釋日期 83 年 09 月 23 日聲請人 王道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83 年 09 月 23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011次會議
聲請人
王道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王道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九號判決所適用之同院四十九年台上字第三○七號判例,有牴觸憲法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王道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九號判決所適用之同院四十九年台上字第三○七號判例,有牴觸憲法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九號判決所適用之同院四十九年台上字第三○七號判例,有違憲疑義,一再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以該判決係以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五款等法律為依據,其理由所載:「最高法院四十九年台上字第三○七號判例謂:承租人於執行中,就其押金債權向執行法院聲明參與分配,在法律上僅能視有請求權消滅時效中斷之效力,亦同斯旨」,僅在說明上開法律之意旨,非該判決之依據,議決不予受理在案(會台字第四四五一、四五四○、四七五五、四八三二號),茲以同一理由,再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仍不符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11次會議

聲請人

王道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52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