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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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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527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12 月 17 日聲請人 邵招明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12 月 17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聲請人
邵招明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妨害性自主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125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妨害性自主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125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妨害性自主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125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本件測謊所使用之測謊機無測謊機專家或技術人員於使用前進行技術性檢查、測試,難以確保測謊於良好情況下進行;且聲請人於測謊前沒有做全身健康檢查,亦無專業醫師在場做臨時、初步之健康檢查,無法得知受測人於測謊時身心及意識狀態正常,僅憑一名員警操作和其書面報告認有證據能力,違反公平、正義原則等語。

(三)惟查,聲請人並非確定終局判決之當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聲請人

邵招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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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573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