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4 分鐘讀完・全文 1,392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109年度憲三字第43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03 月 26 日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03 月 26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867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6次會議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審理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毒抗字第94號聲請施以強制戒治案件,認應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9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戒治處分執行條例(聲請人誤植為戒治執行條例)、由法務部依職權所定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評分說明手冊」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審理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毒抗字第94號聲請施以強制戒治案件,認應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9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戒治處分執行條例(聲請人誤植為戒治執行條例)、由法務部依職權所定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評分說明手冊」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有牴觸法律保留原則、不當聯結禁止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人身自由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各級法院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者,須確信系爭之法律違憲,顯然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影響,並應於聲請書內詳敘其對系爭違憲法律之闡釋,以及對據以審查之憲法規範意涵之說明,並基於以上見解,提出其確信系爭法律違反該憲法規範之論證,且其論證客觀上無明顯錯誤者,始足當之。如僅對法律是否違憲發生疑義,或系爭法律有合憲解釋之可能者,尚難謂已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本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第590號解釋闡釋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因審理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毒抗字第94號聲請施以強制戒治案件,認應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9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戒治處分執行條例(聲請人誤植為戒治執行條例;下併稱上開四規定為系爭規定一)、由法務部依職權所定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評分說明手冊」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下併稱系爭規定二),有牴觸法律保留原則、不當聯結禁止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人身自由權之疑義,聲請解釋。

(三)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二已非單純執行法律必要的細節性、技術性規範,且未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授權規定,聲請人遍查與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相關之系爭規定一,均查無明確之授權依據,屬主管機關依職權所定之職權命令,有違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系爭規定二中關於「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的靜態因子,將所有與毒品有關或不相干的犯罪司法紀錄,均列入評分,且不論多久以前的犯罪紀錄,均列入計分,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並侵害被告基於憲法第8條享有正當法律程序保障之人身自由權等語。

(四)核聲請人所陳,就系爭規定一部分,並未提出其確信系爭規定一違反憲法規範之論證;就系爭規定二部分,按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再按,本院釋字第216號解釋亦闡明:「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80條載有明文。各機關依其職掌就有關法規為釋示之行政命令,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固可予以引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並不受其拘束……」,聲請人亦自承,系爭規定二係屬主管機關依職權所定之職權命令(聲請書第1頁、第5頁、第8頁、第20頁及第21頁參照),是其仍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並不當然受系爭規定二之拘束,且系爭規定二亦非首開本院解釋所闡釋法官得聲請解釋之標的。

(五)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與本院首開解釋所定聲請解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867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6次會議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8條憲法第23條憲法第80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1,392 字 · 8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