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398號
- 公布日期
- 98 年 12 月 1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48次會議
- 聲請人
- 江0灶、江0時、江0存、江0鎰四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租佃爭議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七年度重上字第八0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二0號民事裁定,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所表示之見解,有違反憲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之疑義,及司法院釋字第七八號解釋尚有缺漏,聲請解釋憲法及補充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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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租佃爭議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七年度重上字第八0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二0號民事裁定,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所表示之見解,有違反憲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之疑義,及司法院釋字第七八號解釋尚有缺漏,聲請解釋憲法及補充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租佃爭議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七年度重上字第八0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二0號民事裁定,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所表示之見解,有違反憲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之疑義,及司法院釋字第七八號解釋尚有缺漏,聲請解釋憲法及補充解釋。關於聲請解釋部分,查其所陳,僅係專憑個人見解,爭論上開裁判認事用法不當,違反憲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之規定,並未具體指陳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在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又關於聲請補充解釋部分,查本院釋字第七八號解釋之解釋內容已闡述甚詳,核無補充解釋之必要,且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明該號解釋有何文字晦澀或論證遺漏之情形,其聲請補充解釋難謂有正當理由。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48次會議
聲請人
江0灶、江0時、江0存、江0鎰四人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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