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369號
- 公布日期
- 106 年 04 月 2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56次會議
- 聲請人
- 張福淙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因告訴被告偽造文書等聲請交付審判案件及請求給付報酬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判字第288號、104年度聲判字第237號刑事裁定,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有違憲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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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因告訴被告偽造文書等聲請交付審判案件及請求給付報酬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判字第288號、104年度聲判字第237號刑事裁定,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小上字第118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章小額訴訟程序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告訴被告偽造文書等聲請交付審判案件及請求給付報酬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判字第288號、104年度聲判字第237號刑事裁定(下併稱確定終局裁定),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1),有違憲疑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小上字第118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章小額訴訟程序規定(下稱系爭規定2),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檢察官偵辦案件時,認侵害國家法益之案件,縱使成立犯罪,因聲請人並非直接受害人,僅得為告發,而不得依系爭規定1提起告訴,已侵害人民之訴訟權。2、系爭規定2就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規定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者,適用小額訴訟程序,該訴訟程序限制訴訟當事人若干訴訟權益,牴觸憲法保障之平等權,並侵害人民之工作權、財產權及訴訟權等語。惟查系爭規定1未經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自不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至其餘所陳,僅係指摘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2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56次會議
聲請人
張福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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