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6483號
- 公布日期
- 89 年 12 月 07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155次會議
- 聲請人
- 吳有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人事行政事務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裁字第四二二號裁定及教育部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台(八六)人(二)字第八六一二八九五三號函暨行政院八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台八十三人政給字第四○五五○號函,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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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人事行政事務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裁字第四二二號裁定及教育部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台(八六)人(二)字第八六一二八九五三號函暨行政院八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台八十三人政給字第四○五五○號函,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對於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裁字第四二二號裁定,認其所適用之教育部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台(八六)人(二)字第八六一二八九五三號函暨行政院八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台八十三人政給字第四○五五○號函,有牴觸教師法及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惟查上開行政法院之裁定,係以前揭教育部及行政院函非屬行政處分,聲請人所提行政訴訟不能認為合法為由,而駁回聲請人(原告)之訴,亦即該教育部與行政院之函,並非「駁回原告之訴」之該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從而其據此為本件之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予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55次會議
聲請人
吳有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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