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5566號
- 公布日期
- 90 年 12 月 2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180次會議
- 聲請人
- 立法委員陳其邁等五十六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行使職權,對廣播電視法不當限制人民言論自由及電信法規定有侵犯人民基本權利之疑義,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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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行使職權,對廣播電視法不當限制人民言論自由及電信法規定有侵犯人民基本權利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立法委員聲請解釋憲法,須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受理人民陳情,擬對行政院提出質詢,認現行廣播電視法及電信法之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關於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固得聲請解釋憲法,本件聲請釋憲案在形式上雖有三分之一以上立法委員之連署,但未表明均已分別提出質詢之事實,難謂已達職權行使之階段,核與首開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80次會議
聲請人
立法委員陳其邁等五十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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