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 分鐘讀完・全文 376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會台字第5566號

解釋日期 90 年 12 月 28 日聲請人 立法委員陳其邁等五十六人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0 年 12 月 28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180次會議
聲請人
立法委員陳其邁等五十六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行使職權,對廣播電視法不當限制人民言論自由及電信法規定有侵犯人民基本權利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行使職權,對廣播電視法不當限制人民言論自由及電信法規定有侵犯人民基本權利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立法委員聲請解釋憲法,須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受理人民陳情,擬對行政院提出質詢,認現行廣播電視法及電信法之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關於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固得聲請解釋憲法,本件聲請釋憲案在形式上雖有三分之一以上立法委員之連署,但未表明均已分別提出質詢之事實,難謂已達職權行使之階段,核與首開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80次會議

聲請人

立法委員陳其邁等五十六人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376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