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3252號
- 公布日期
- 78 年 04 月 1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872次會議
- 聲請人
- 許肇嘉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法院判決,認定聲請人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以一罪論,卻又引用戡亂時期竊盜犯倴物犯保安處分條例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有違法之疑義,請釋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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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法院判決,認定聲請人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以一罪論,卻又引用戡亂時期竊盜犯倴物犯保安處分條例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有違法之疑義,請釋示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業經一、二、三審判決確定,並維持原審之判決,聲請人經友人指點,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從一重處斷、僅能依刑法第九十條,不得引用動員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另聲請人無竊盜前科,原審之判決以屢犯竊盜而判處刑之執行前令人勞動坦所強制工作,顯有未洽」等語,僅係適用法令是否適當之問題,並非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872次會議
聲請人
許肇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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