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676號
- 公布日期
- 106 年 12 月 22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69次會議
- 聲請人
- 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臺中仁愛之家代表人何明憲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4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468號判決,所適用之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有違憲疑義,聲請補充或變更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4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468號判決,所適用之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有違憲疑義,聲請補充或變更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607次、第948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4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468號判決,所適用之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有違憲疑義,聲請補充或變更解釋。查聲請人曾就前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經前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以無理由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該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民法或其他法律並未創設公用地役權,系爭解釋逕自創設公用地役權,有違五權分立原則;且系爭解釋成為政府占用人民土地之保護傘,系爭解釋違憲,應予補充或變更等語。惟查系爭解釋意旨及內容闡釋甚為明確,並無文字晦澀或論證遺漏之情形,亦無補充或變更解釋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69次會議
聲請人
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臺中仁愛之家代表人何明憲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