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329號
- 公布日期
- 104 年 01 月 07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27次會議
- 聲請人
- 盧平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最高法院補發裁判書及其假釋申請遭駁回一事,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最高法院補發裁判書及其假釋申請遭駁回一事,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未於聲請書敘明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列事項,經本院大法官命以大法官書記處通知定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依本院大法官第一0一六次會議議決,應不受理。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最高法院補發裁判書及其假釋申請遭駁回一事,聲請解釋。查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不合程式,經本院大法官命以本院大法官書記處中華民國一0三年十一月四日處大二字第一0三00三0六0五號函通知於文到十日內補正合於程式之聲請書,該函已於同年月六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迄今逾期已久,未為補正,依首開說明,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27次會議
聲請人
盧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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