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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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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2774號

解釋日期 76 年 07 月 31 日聲請人 劉子鑑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76 年 07 月 31 日
會次
大法官第827次會議
聲請人
劉子鑑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任公務員期間配住之宿舍被三審法院依私法關係判命遷讓交還,該項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及命令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任公務員期間配住之宿舍被三審法院依私法關係判命遷讓交還,該項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及命令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任職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期間,曾於五十七年獲配該局在北市金山街(現改為金山南路)單身宿舍一間居住,依規定不再領取房屋津貼,乃屬公務員公法上之一項權利,即為公法上之權義關係,並非私法上之使用借貸,商品檢驗局竟行文表示終止使用借貸關係,命聲請人返還房屋,並訴經三審法院判決聲請人敗訴確定,該項判決適用民法第四百七十條及最高法院四十四年台上字第八○二號判例,將上述公法上之權義關係認定為私法上之使用借貸,聲請人不服提起再審之訴,亦遭判決駁回。該項確定判決侵害聲請人憲法所保障之權利,為此聲請解釋憲法云云。查聲請人前曾以同一事由,聲請解釋憲法,因未指明原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經本院大法官會議決議不予受理,並函知在案(七十五院台秘二字第○三二九六號函),茲重行聲請解釋,仍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仍應不予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827次會議

聲請人

劉子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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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574 字 · 2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