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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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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469號

解釋日期 102 年 05 月 31 日聲請人 邱0輝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2 年 05 月 31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05次會議
聲請人
邱0輝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六八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台財稅字第0九四0四五二六三二0號令、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台財稅字第0九六0四五二0一六0號令、及九十七年十月九日台財稅字第0九七00三四五七六0號函,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六八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台財稅字第0九四0四五二六三二0號令、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台財稅字第0九六0四五二0一六0號令、及九十七年十月九日台財稅字第0九七00三四五七六0號函,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綜合所得稅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六八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台財稅字第0九四0四五二六三二0號令(下稱系爭令一)、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台財稅字第0九六0四五二0一六0號令(下稱系爭令二)、及九十七年十月九日台財稅字第0九七00三四五七六0號函(下稱系爭函),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按聲請人曾就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最高行政法院一00年度裁字第一二九四號裁定,以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以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聲請意旨略謂,一、關於系爭令一及系爭函部分:1、系爭令一及系爭函,就取得不良債權之債權人經由強制執行程序,聲明承受或拍定拍賣之抵押物時,對其財產損益歸屬年度之認定,以債權人領得執行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認列損益之年度時點,顯係在無法律明文規定之情形下,逾越法律解釋之範圍,而對人民之財產權為法律所無之限制,牴觸憲法第十五條所保障之人民財產權、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及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2、財政部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台財稅字第0九三0四五四九四七0號令及國稅稽徵機關承受行政執行處無法拍定不動產作業要點,對於國稅稽徵機關(公法人)、資產管理公司(私法人)等法人實行不良債權並承受抵押物之相關規範,均以承受時為認定所得歸屬年度時點相對照,系爭令一及系爭函之認定,出現自然人與法人間之差別待遇,與憲法第七條所定平等原則有所牴觸。二、關於系爭令二部分,該令對於購入債權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而承受、取得拍賣抵押物之後予以出售之財產所得,認應區分為二階段,第一階段為債權買賣之行為,先認列個人當年度處分債權之損益,第二階段為不動產交易行為,再認列為交易年度之財產交易損益,課徵綜合所得稅,有違憲疑義:1、對於債權人聲明承受抵押物,以其債權抵繳法院拍賣抵押物價款,並無所得之行為(並非就債權另行交易而有所得),亦即無實質經濟上損益之情形下,系爭令二逕行釋示應認列為債權人處分不良債權之損益,認列財產交易損益,課徵綜合所得稅,增加納稅義務人應繳納之所得稅金額,顯屬增加法律原本並未規定的不利益負擔,侵害人民受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之疑義;2、就經濟實質而言,債權人聲明承受抵押物而以債權抵繳時,僅係單純之受償債權,並無處分債權之損益,於嗣後債權人就承受之抵押物再行處分,始有以自己所有之財產進行交易而產生財產損益情形。故不應將債權人聲明承受抵押物與事後之處分抵押物行為分開,認屬二次獨立之交易行為,而應於再處分抵押物時,就整體交易過程認定為單一之財產交易行為,以資認列財產損益,始屬正當。系爭令二有悖於實質之所得經濟歸屬,牴觸實質課稅原則與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原則。

核聲請人所陳,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法院適用系爭令一、二及系爭函,分別計算其處分債權及抵押物之損益,及以其領得執行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認列損益之時點等認事用法之不當,並空泛指摘系爭令一、二及系爭函違反憲法上租稅法律主義、法律保留原則、平等原則及實質課稅原則,尚難謂已就系爭令一、二及系爭函如何違憲為客觀具體之指摘。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5次會議

聲請人

邱0輝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第15條憲法第19條憲法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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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681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