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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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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398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12 月 17 日聲請人 鄭俊誌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12 月 17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聲請人
鄭俊誌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等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9號判決及109年度訴字第362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抗字第148號及第154號裁定,所適用之公路法第55條、第56條第1項、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91條之1規定及所表示之見解,有違憲之疑義,且與高雄高等行政…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等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9號判決及109年度訴字第362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抗字第148號及第154號裁定,所適用之公路法第55條、第56條第1項、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91條之1規定及所表示之見解,有違憲之疑義,且與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簡字第60號簡易判決,就適用同一法律時所表示之見解歧異,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等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9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及109年度訴字第362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抗字第148號及第154號裁定(下併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公路法第55條(下稱系爭規定一)、第56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二)、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91條之1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三)及所表示之見解,有違憲之疑義,且與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簡字第60號簡易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三),就適用同一法律時所表示之見解歧異,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

(三)聲請意旨略謂:系爭判決一及二與系爭判決三就系爭規定一及二之見解歧異,而聲請人認系爭規定一所稱之「個別經營者」應包括自備車營運(即原寄行)之計程車駕駛人,由汽車客貨運業者依系爭規定二接受該個別經營者委託服務由公司行號代個別經營者向公路機關辦理系爭規定一之法定服務項目,並以該業者之公司行號提供自備車駕駛人服務及申報計程車營業車輛額度使用。聲請人已就系爭規定一及二提供立法院關係文獻等資料,然法院無正當理由,未參考聲請人所提供之證據即逕為判決,已違反自由心證原則,不法侵害聲請人依系爭規定一至三可取得之營業權利及車輛財產權等語。

(四)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一得提起上訴而未上訴;就系爭判決二雖曾提起上訴,但依法應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未補正而遭駁回,均未用盡審級救濟途徑,故系爭判決一及二非屬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7條第1項第2款所指已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判決。又查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一至三,故聲請人自均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各該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聲請人

鄭俊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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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271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