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9年度憲二字第340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11 月 06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31260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10次會議
- 聲請人
- 潘厚安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殺人案件,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執更乙字第522號執行指揮書撤銷假釋,違反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及比例原則,就刑法第78條撤銷假釋之規定,有無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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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殺人案件,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執更乙字第522號執行指揮書撤銷假釋,違反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及比例原則,就刑法第78條撤銷假釋之規定,有無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殺人案件,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執更乙字第522號執行指揮書(下稱系爭執行指揮書)撤銷假釋,違反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及比例原則,就刑法第78條撤銷假釋之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無違憲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僅因不服管教違反保護管束規定而遭撤銷假釋,實有一罪兩罰,且罪刑不相當,系爭規定有侵害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及違反比例原則之疑慮等語。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是系爭執行指揮書並非上開大審法條文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3126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0次會議
聲請人
潘厚安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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