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4814號
- 公布日期
- 83 年 06 月 17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004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妙光、陳洪榮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陳妙光、陳洪榮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三二九號判決適用最高法院四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三號判例不當,有牴觸憲法疑義,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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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陳妙光、陳洪榮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三二九號判決適用最高法院四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三號判例不當,有牴觸憲法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等與苗栗縣政府間因請求照價收買承佃耕地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三二九號判決適用最高法院四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三號判例不當。而非對該判例本身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04次會議
聲請人
陳妙光、陳洪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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