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825號
- 公布日期
- 103 年 02 月 1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14次會議
- 聲請人
- 楊青山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交還土地事件,認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五五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之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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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交還土地事件,認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五五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之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未於聲請書敘明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列事項,經本院大法官命以大法官書記處通知定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依本院大法官第一0一六次會議議決,應不受理。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交還土地事件,認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五五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之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本件聲請書因與法定程式不符,經本院大法官命以大法官書記處中華民國一0二年十一月四日處大二字第一0二00二九0二四號函,通知聲請人於文到十日內補正合於程式之聲請書。該函已於同年十一月五日送達,並由聲請人本人簽收,有送達證書可稽。聲請人遲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始以聲明書送達本院,其說明內容僅係重申聲請解釋之裁判,經核仍與法定程式不符,視同未補正,是以依首開說明,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4次會議
聲請人
楊青山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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