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560號
- 公布日期
- 103 年 03 月 2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15次會議
- 聲請人
- 郭正雄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竊盜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0一年度上易字第九九四號刑事判決之認事用法,有違反證據法則、傳聞法則、經驗法則等情形,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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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竊盜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0一年度上易字第九九四號刑事判決之認事用法,有違反證據法則、傳聞法則、經驗法則等情形,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竊盜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0一年度上易字第九九四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之認事用法,有違反證據法則、傳聞法則、經驗法則等情形,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爭執確定終局判決證據取捨之認事用法不當,並未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項法令於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5次會議
聲請人
郭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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