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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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9793號
- 公布日期
- 99 年 06 月 2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60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明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強盜殺人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一四一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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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強盜殺人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一四一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強盜殺人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一四一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1.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未就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下稱重罪被告),訂定最長羈押期限或延長羈押次數上限,未保障人民於適當期間內受裁判之權利,侵害人民受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之訴訟權、第八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權,並有違實質正當法律程序、無罪推定原則及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又系爭規定就延長羈押之裁定,未制定隨羈押期間延長而愈趨嚴格之羈押審查要件,違反憲法第八條所定之正當法律程序及無罪推定原則。2.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百六十四條及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未落實被告於延長羈押程序中閱覽卷宗之權利,法院裁定實務亦多沿用例稿,未說明有裁定延長羈押必要之得心證理由,使辯護人難以具體指摘法院裁定之不當。相關規定及裁定實務未保障被告在延長羈押程序中之資訊請求權及防禦權,違反憲法第八條之正當法律程序。查1.關於重罪被告於審判中之羈押期間或次數上限一節,按刑事妥速審判法已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三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其中第五條第一項明定在押被告受優先密集審理之權利;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已對重罪被告裁定延長羈押之次數及期間設有上限,逾期視為撤銷羈押,該妥速審判法係刑事訴訟法之特別法,於施行後,應優先適用。關於延長羈押之要件一節,按羈押乃保全刑事訴訟程序之最後手段,為貫徹無罪推定原則及刑事被告之人身自由及其受正當公正之審判之權利,法院許可羈押須嚴格遵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及本院釋字第六六五號解釋意旨;延長羈押之裁定,亦須分就法定羈押要件存否,再次個別判斷,倘隨訴訟程序進行,被告已無逃亡、串證之虞等法定羈押要件情形,法院自不得裁定延長羈押,乃屬當然。惟法令既已就羈押要件詳加規定,要不因系爭規定僅係專就羈押期間及次數所為之限制,而未另就延長羈押設特別要件,即生憲法上疑義,是聲請意旨乃失之泛泛指摘。2.關於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百六十四條及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一節,查上開規定均非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令,尚不得據以聲請解釋;至若法院對個案有裁定延長羈押之必要,係如何得其心證及其說理,乃法院裁定認事用法之問題,依現行法制,尚非得聲請解釋之對象。核其所陳,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60次會議
聲請人
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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