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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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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6431號

解釋日期 89 年 05 月 05 日聲請人 黃敏祚、黃謝桂美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89 年 05 月 05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141次會議
聲請人
黃敏祚、黃謝桂美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簡抗字第六十四號、六十五號、六十六號民事裁定,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簡上字第一一號民事判決等所適用之法令,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又前述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之見解與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七年度抗字第四二六號民事裁定之見解有異,併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簡抗字第六十四號、六十五號、六十六號民事裁定,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簡上字第一一號民事判決等所適用之法令,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又前述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之見解與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七年度抗字第四二六號民事裁定之見解有異,併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法律或命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之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同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亦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對於(一)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簡抗字第六十四號、六十五號、六十六號民事裁定,及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簡上字第一一號民事判決、裁定等,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及第四項、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三百八十八條、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六款、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第一項及第二項、第四百六十六條等規定及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台抗字第四一二(誤載為四二一)號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二)前述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之見解與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七年度抗字第四二六號民事裁定之見解有異,併請統一解釋;(三)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八十七南院慶民卯簡上字第一一號民事庭函,及同院八十七年度賠字第四號拒絕賠償書,所適用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第十六條及第十八條,有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關於第(一)項部分,乃聲請人就法令之解釋及適用表示個人見解,均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具體指摘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又第(二)項部分,並非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之情形;至第(三)項部分,前述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庭函及同院之拒絕賠償書,非屬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確定之終局裁判。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均有未合,依同法第五條第三項及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41次會議

聲請人

黃敏祚、黃謝桂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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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042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