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493號
- 公布日期
- 102 年 10 月 0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09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明英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社會福利及搬離房舍等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八八六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裁字第一六八一號裁定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00年度簡上字第二九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一0一年度台簡抗字第五三號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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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社會福利及搬離房舍等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八八六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裁字第一六八一號裁定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00年度簡上字第二九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一0一年度台簡抗字第五三號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社會福利及搬離房舍等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八八六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裁字第一六八一號裁定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00年度簡上字第二九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一0一年度台簡抗字第五三號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關於社會福利事件部分,聲請人曾就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最高行政法院上開裁定以未具體說明違背何項法令條款為由駁回,是此部分應以該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另搬離房舍等事件部分,業經上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確定,該事件之反訴亦經上開最高法院駁回抗告確定,是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民事裁定為本件之確定終局裁判,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臺北市社會局及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以曲解法令及偽造文書等方式撤銷其低收入戶資格,並剋扣相關補助費用,惟上開各確定終局裁判均未糾正、撤銷違法違憲之行政處分,乃侵害聲請人憲法上之權利並造成損害云云。核其所陳,僅係指摘確定終局裁判為不當,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一法令,於客觀上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9次會議
聲請人
陳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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