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10年度憲二字第462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12 月 17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 聲請人
- 詹民進、羅秀燕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妨害家庭案件,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非字第191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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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妨害家庭案件,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非字第191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妨害家庭案件,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非字第191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所涉妨害家庭案件業經本院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原因案件所適用之刑法第239條違憲,嗣經確定終局判決諭知免訴判決。惟確定終局判決並未審酌原審相關影片證據之違憲情事,且於原因案件所適用之法律經宣告違憲後未諭知無罪判決,對聲請人仍有不利益,已侵害人民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性自主權,與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不符,違背本院釋字第791號解釋等語。
(三)核其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並未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一法律或命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況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聲請人
詹民進、羅秀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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