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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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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6405號

解釋日期 89 年 05 月 19 日聲請人 文起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89 年 05 月 19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142次會議
聲請人
文起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四一六二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四一六二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聲請人因自訴偽造文書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四一六二號刑事判決,以聲請人認被告等偽造財團法人私立豫章工商高級職業學校(簡稱豫章高職)董事會議記錄,直接受害人應係豫章高職,自訴人個人係捐助創辦人,其法益並未直接遭受侵害,不得提起自訴為由,駁回其上訴確定;聲請人則主張,私立學校法第十三條所謂創辦人,應屬權利主體,自得提起自訴,前開確定判決有牴觸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在指摘法院認事用法不當,而非指陳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違憲之處,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42次會議

聲請人

文起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38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