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四一六二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聲請人因自訴偽造文書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四一六二號刑事判決,以聲請人認被告等偽造財團法人私立豫章工商高級職業學校(簡稱豫章高職)董事會議記錄,直接受害人應係豫章高職,自訴人個人係捐助創辦人,其法益並未直接遭受侵害,不得提起自訴為由,駁回其上訴確定;聲請人則主張,私立學校法第十三條所謂創辦人,應屬權利主體,自得提起自訴,前開確定判決有牴觸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在指摘法院認事用法不當,而非指陳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違憲之處,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42次會議
聲請人
文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