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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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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369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12 月 24 日聲請人 曾崇寧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12 月 24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聲請人
曾崇寧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306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201條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8條、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306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201條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8條、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306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201條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8條、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

(三)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91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行使偽造商業本票,經系爭判決以商業本票為刑法第201條所稱之有價證券,認聲請人涉犯該條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聲請人認商業本票非屬有價證券,縱有違反相關規定或觸及刑事責任,亦應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故系爭判決牴觸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權所為之限制,並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和第23條比例原則等語。

(四)惟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聲請人就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部分,對系爭判決得依法提起上訴而未提起,未盡審級救濟途徑,故系爭判決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聲請人

曾崇寧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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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798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