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811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04 月 13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87次會議
- 聲請人
- 黃怡玲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年度勞簡上字第四七號民事判決,錯誤適用兩性工作平等法第三十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年度勞簡上字第四七號民事判決,錯誤適用兩性工作平等法第三十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年度勞簡上字第四七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錯誤適用兩性工作平等法(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公布名稱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依系爭規定聲請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應自認定雇主違反兩性工作平等法之行政訴訟判決確定並送達判決書予當事人之時起算,與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一般侵權行為之時效期間起算日不同。確定終局判決未優先適用系爭規定,並將系爭規定與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為同一解釋,認事用法顯有不當云云。查法院裁判適用法令所表示之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本件聲請人係爭執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該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客觀上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87次會議
聲請人
黃怡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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