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556號
- 公布日期
- 104 年 07 月 3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33次會議
- 聲請人
- 柯政盛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三六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及第五條之一規定,侵害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集會結社自由,違反法律明確性、正當法律程序及比例原則,有牴觸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九條第一項、憲法第八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三六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及第五條之一規定,侵害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集會結社自由,違反法律明確性、正當法律程序及比例原則,有牴觸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九條第一項、憲法第八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三六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及第五條之一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侵害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集會結社自由,違反法律明確性、正當法律程序及比例原則,有牴觸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九條第一項、憲法第八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六四三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未明確界定「發展組織」之內涵,以之作為處罰之構成要件,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且系爭規定之立法目的雖係保護國家公務機密,然以處有期徒刑之手段與目的間並無實質關聯,亦限制人民受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及結社自由,且違反正當法律程序與比例原則等語。核其所陳,僅係主張系爭規定牴觸憲法,惟就系爭規定究有何意義難以理解、受規範者無法預見或無法經司法審查確認之處,以致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有何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及比例原則而有侵害人民人身自由及結社自由之處,均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敘明。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33次會議
聲請人
柯政盛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