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847號
- 公布日期
- 99 年 06 月 2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60次會議
- 聲請人
- 宋○民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詐欺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八年度上易字第四四四號刑事判決,法院量刑不當,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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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詐欺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八年度上易字第四四四號刑事判決,法院量刑不當,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詐欺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八年度上易字第四四四號刑事判決,法院量刑不當,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對於上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並無一語道及,核與首揭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60次會議
聲請人
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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